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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索贿,黔东南一干部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3-05-05 10:20:29来源:网络转载

4 月 25 日,镇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退缴赃款 20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0 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镇远新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任以及镇远县城市运营公司总经理期间,在镇远芽溪新城主干道与高速公路出口互通永坡连线建设项目、镇远县芽溪旅游接待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场平和蝶湖项目上,利用其审核拨付工程款、协调贷款、矛盾纠纷调处等职务便利,分两次向上述项目负责人李某索要现金共 20 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 20 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赵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镇远法院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责编: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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