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文 > 头条 >

吃了“有料”的猪手,法院判赔医疗费、误工费!

发布时间:2023-03-23 13:31:15来源:网络转载

【来源:牡丹江中院】

吃了“有料”的猪手,法院判赔医疗费、误工费!

发布时间:2023-03-22 15:55:10

在现代食品工业生产中

为保证食品稳定

延长保质期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十分常见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国家对使用添加剂的

品种、范围、用量

都有严格规定

然而

有些商家却无视这些规定

随意增加添加剂的用量

损害群众身体健康

案情简介

一天中午,张某、王某在某猪手冷面店就餐,当天夜里,二人均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于是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遂将二人收治入院。住院期间张某、王某了解到在同一店面就餐的人员也因上述症状住院治疗,故怀疑该店的食物存在问题,于是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经检测机构检测,猪手冷面店的酱卤肉猪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食品添加剂检测结果超过规定限量值8倍,相关部门对该店做出行政处罚。二人出院后因医疗费、误工费与猪手冷面店协商无果,遂诉至东安区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的规定,依法判决某猪手冷面店赔偿张某、王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九千余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食品经营企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应该依法取得许可;在追求产品营养美味以赢得市场的同时,更应当时刻秉持社会责任,树立食品安全第一的意识,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以贯之。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

(责编: )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